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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冯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民初字第870号
  •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莫某某。

  •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 被告冯某某。

  •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翔,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唐营

  • 书记员韦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