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莫某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告冯某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翔,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唐营
书记员韦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