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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沃尔玛**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贵诉被告沃尔玛*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贵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贵撤回对被告沃尔玛*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5-1号
  •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沃*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

  • 委托代理人林博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林迁爱,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珠海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林*,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徐卫华,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 委托代理人谭环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艳

  • 人民陪审员韩光明

  • 人民陪审员李宏新

  • 书记员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