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贵诉被告沃尔玛*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贵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贵撤回对被告沃尔玛*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
委托代理人林博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迁爱,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华,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环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艳
人民陪审员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李宏新
书记员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