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原告已预交),实收4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丁某某,男,1984年2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显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兴凤
书记员李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