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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原告已预交),实收4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荣法民初字第01643号
  •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丁某某,男,1984年2月19日生。

  • 委托代理人:刘显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17日生。

  • 委托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兴凤

  • 书记员李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