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王*,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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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唐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晏莉
书记员林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