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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于2015年8月6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成郫民初字2957号
  •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男,1982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209043119,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永兴村12组9号。

  • 委托代理人雷琪,系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钱丽*,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850427202X,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安德镇安宁村9组36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红梅

  • 书记员张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