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于2015年8月6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男,1982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209043119,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永兴村12组9号。
委托代理人雷琪,系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钱丽*,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850427202X,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安德镇安宁村9组36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红梅
书记员张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