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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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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
被告钟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牛果
书记员李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