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
被告唐某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聂季红
书记员万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