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邑民初字第1971号
  •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

  • 被告唐某某。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聂季红

  • 书记员万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