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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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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侯少民初字第179号
  •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靳*,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八仙南路355号7门。

  • 委托代理人李明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女,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小卫

  •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