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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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靳*,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八仙南路355号7门。
委托代理人李明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女,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小卫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