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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倪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01号
  •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倪某某,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

  • 被告:于某某,女,1987年4月9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叶波

  • 书记员刘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