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倪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倪某某,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告:于某某,女,1987年4月9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波
书记员刘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