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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綦法民初字第06046号
  •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綦江区(原万盛区)。

  • 被告蔡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綦江区(原万盛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义

  • 书记员裴川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