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蔡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綦江区(原万盛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义
书记员裴川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