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胡某某,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妍
书记员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