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余某某,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黄滟
书记员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