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某某与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65号
  •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 被告余某某,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黄滟

  • 书记员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