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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荣法民初字第00535号
  •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生。

  •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钟永建

  •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