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生。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永建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