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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席*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席*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席*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席*撤回上诉。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刑终字第00310号
  • 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男,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埠市航苑路中国福利彩票店经营者,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被蚌埠**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杨**,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4年12月20日因开设赌场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被蚌埠**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传佳

  • 审判员刘俊杰

  • 代理审判员季灿

  • 书记员张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