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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杨*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学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被告人杨*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杨*甲伙同被告人杨*乙在位于本市龙腾街道办事处钱庄居委会上古组3号杨*甲家中开设“摇单双”赌场,邀请齐**、王**等人参赌。参赌人员向被告人杨*甲交100元至200元“入场费”,期间被告人杨*甲、杨*乙非法获利6万余元。

2、2015年2月13日至3月4日,被告人杨*甲伙同被告人杨*乙在其家中以及桐城**办事处顺安物流园“汽车油改气”门面二楼奔驰厅开设“摇单双”赌场,邀请齐**、王**、王**等人参赌,参赌人员向被告人杨*甲交100元至200元“入场费”,坐庄人员向被告人杨*甲交200元至400元“入场费”,期间被告人杨*甲、杨*乙非法获利101800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杨*乙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退出违法所得48500元,同日,被告人杨*甲家属替被告人杨*甲退出违法所得113300元。

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故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杨*甲伙同被告人杨*乙在位于本市龙腾街道办事处钱庄居委会上古组3号杨*甲家中,邀请齐**、王**等人以“摇单双”的方式由一人坐庄,其余人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参赌人员向被告人杨*甲交100元至200元“入场费”,期间被告人杨*甲、杨*乙非法获利6万余元。

2、2015年2月13日至3月4日,被告人杨*甲伙同被告人杨*乙在其家中以及租赁桐城市龙**办事处顺安物流园“汽车油改气”门面二楼奔驰厅开设“摇单双”赌场,邀请齐**、王**、王**等人用上述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向被告人杨*甲交100元至200元“入场费”,坐庄人员向被告人杨*甲交200元至400元“入场费”,期间被告人杨*甲、杨*乙非法获利101800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杨*乙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退出违法所得48500元,同日,被告人杨*甲家属替被告人杨*甲退出违法所得1133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杨**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杨**、齐**、刘**、甘*、高*、都*、王**、许*、刘**、程**、黄*、王**、王**、齐**、王**、李*、朱*、吴*、琚*、杨**、张*、孙*、程**、周**、齐*乙、钱*、伍*、王**本、吕*、周**、王*戊、周**、方*、陈*、杨**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物证磁碟、瓷碗、骰子、记账本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被告人杨*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被告人杨*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公安机关已对两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本案不再重复处理。结合两被告人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两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杨**、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的工具磁碟一只、瓷碗一只、骰子十二只、记账本一本,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桐刑初字第00183号
  •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无业,家住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杨**,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家住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之成

  • 审判员叶险峰

  • 人民陪审员姚成

  • 书记员谢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