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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怀宁县高河镇三井街租用一间门面房经营游戏机室,并在店内摆放2台(共有10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陈某某聘请胡某某负责上分收钱,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2000余元。2015年1月22日晚上,公安机关将陈某某经营的游戏机室查获,并在现场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和赌资1778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怀宁县高河镇三井街租用一间门面房经营游戏机室,并在店内摆放2台(共有10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陈某某聘请胡某某负责上分收钱,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2000余元。2015年1月22日晚上,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某经营的游戏机室,并在现场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和赌资17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赌博机2台(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款120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打渔赌博机二台和赌资17780元,予以没收。追缴和没收的款、物上缴国库。

上述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怀刑初字第00191号
  •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怀宁县。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产结清

  • 书记员(代)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