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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钟*在桐城市金神镇香铺村香铺街经营的彩票投注站内放置了一台“捕鱼机”(共8个台口),5台“狮子猫”赌博机(每台一个台口),以1元人民币兑换10分的方式供他人赌博,至2015年3月3日案发,非法获利3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黄**、徐*、黄**、方*、汪*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反所得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本院不再处理。结合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四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桐刑初字第00237号
  •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钟*,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经营户,家住安徽省桐城市。1995年犯抢劫罪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辉

  • 书记员谢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