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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阜刑终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阜刑执字第00460号
  • 法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鸿雁

  • 代理审判员陈东宝

  • 代理审判员叶茂林

  • 书记员韩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