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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董*在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摆放两张自动麻将桌,先后邀集项*、张*、朱*、程**等60余人次以打u0026ldquo;下岗u0026rdquo;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200元,其中7月16日晚被查扣赌资人民币39050元,董*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8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举出如下证据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朱*、张*等人证言;被告人董*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提供场所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证据、定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2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董*的出生日期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证明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董*在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开设赌场,从中获利1万余元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16日20时30分,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在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有人聚众赌博,遂派出民警依法检查,并将董*、程**、吴**、方*、庞*、项*、杨*、张*、朱*、王*、程**、吴**等十二人传唤至荷花池派出所。

4.查询记录,证明经公安犯罪信息数据系统查询,被告人董*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方*、庞*、朱*、项*、程**、吴**、吴**等参赌人员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事实。

6.扣押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16日,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民警对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进行检查,扣押上述参赌人员赌资共计39050元。

7.罚没凭证,证实被告人董*退缴违法所得10200元的事实。

二、证人杨*、方*、张*、庞*、朱*、王*、吴**、吴**、项*、程**、程**、黄*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从2015年6月底至2015年7月16日,将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设置为赌博场地,提供两张麻将桌招揽众多参赌者打下岗麻将,董*从中抽头获利1万余元以及7月16日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传唤接受调查及被扣押赌资等事实过程。

三、被告人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2015年6月底至2015年7月16日,其将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设置为赌博场地,提供两张麻将桌供人打下岗麻将,50元到300元一铳,程**、吴**、方*、庞*、项*、杨*、张*、朱*、王*、程**等人多次参与,其从中抽头10200元等事实。

四、检查笔录,证明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于2015年7月16日20时至20时50分,对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室有两台麻将机处于开机状态,并查获方*、张*、庞*等现场参赌人员。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设置赌博规则,召集众人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又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被告人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屯刑初字第00201号
  •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参赌于2015年7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传唤到案,次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小玲

  • 人民陪审员焦光超

  • 人民陪审员储欢

  • 书记员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