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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在望江**赛大道其租住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两台、捕鱼机三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在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22台,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在望江**赛大道其租住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两台、可供六人同时使用的捕鱼机二台,可供八人同时使用的捕鱼机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接警后从现场查获老虎机两台、捕鱼机三台并扣押在案。

另查明,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因设置赌博机被望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胡*的证言,望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22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主动接受刑罚处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王*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三台捕鱼机、二台老虎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望刑初字第00061号
  •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家住望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27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绍银

  • 书记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