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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魏*、夏**、孙*、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魏*、夏**、孙*、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魏*、夏**、孙*、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袁**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一套、地下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章民三初字第2759号
  •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袁**,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 被告魏*,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 被告夏**,女,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魏*之妻。

  • 被告孙*,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 被告唐**,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孙*之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婧妍

  • 书记员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