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西省某投资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阳生,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丰县某农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男。
被告林某甲,男。
被告赵**,女,系被告林某甲之妻。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照秀
书记员林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