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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投资管理公司与信丰县某农业发展公司、张**、林**、赵**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信民二初字第223号
  •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西省某投资管理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阳生,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信丰县某农业发展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 被告张**,男。

  • 被告林某甲,男。

  • 被告赵**,女,系被告林某甲之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肖照秀

  • 书记员林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