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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济**)有限公司、河南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团)、河南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集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人民法院(2014)济**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新**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新**司在本案事故中承包施工的基本事实错误。新**司没有工作人员在事故现场指挥挖掘机施工,事故工地与新**司毫无关系。高海廷不是新**司的工作人员和本案工地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在合同书及协议书上加盖伪造印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本案合同书及协议书上加盖的新**司的印章无效。2.一、二审判决将济安委办(2012)21号批复及“12.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新**司的事实直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错误。3.太行集团无权追偿,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本案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发生的事故与刘**、刘**、吴**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三人为本案当事人。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太**团提交意见称:1.济安委办(2012)21号批复及“12.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高海廷是新**司济钢项目部经理,新**司济钢项目部的施工行为就是新**司的施工行为。2.新**司的印章不存在伪造,新**司与济钢集团以往签的合同都是这个章,这个印章在济钢的工程中一直在使用。3.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太**团有权进行追偿,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驳回新**司的再审申请。

济钢集团提交意见称:1.济钢集团是将工程发包给了新**司,而不是刘**家庭承包。2.施工合同是正常签订的,补签的仅仅是交叉作业,即使是补签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关于印章是否伪造的问题,同意太**团的意见。4.济钢集团在整个工程的发包工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二审判决除判决济钢集团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外,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司称事故工程是刘**家庭承包,也不在加盖有伪造新**司印章的施工合同范围内,与新**司毫无关系。济**团对新**司该主张不认可,称济**团的工程是包给了新**司,整个干活包括取款都由新**司控制并完成,关于公章是否伪造济**团不清楚,以往的合同都是这个章,并提交了新**司在济**团承建的其他工程的两份施工合同及2012年9月28日新**司向济**团出具的证明。两份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新**司印章与争议合同印章相一致,2012年9月28日的证明上即加盖了新**司济钢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又加盖了新**司财务专用章,以上证据能够印证济**团主张的工程是发包给新**司,并向新**司支付工程款。二审庭审中,新**司认可高**原是新**司济钢项目部负责人,事故发生后,高**参与了事故的调解,并作为新**司一方在2012年2月3日的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即使是如新**司所述涉案施工合同是补签的,合同上新**司印章是高**用纸把印章上“济钢项目部”字样盖住后加盖上的,新**司亦应对高**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新**司称施工工程与其毫无关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新**司对济安委办(2012)21号批复及“12.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有异议,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否定该证据,故一、二审法院将其作为有效证据划分各方责任并无不当。涉案事故是由于交叉作业造成的,各方均有责任,太**团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故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济**团将工程发包给了新**司,刘**是以新**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故新**司称本案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新**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42号
  •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任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庭,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琪

  • 审判员刘新安

  • 审判员庄卫民

  • 书记员柴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