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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平顶山**管理局与被申请人王**、胡*(书)莲追偿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王**、胡*(书)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山**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12号
  •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张**,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宇辉,该局职工。

  • 委托代理人:张维民,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汉族,1948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书)莲,女,汉族,1942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贺伟

  • 代理审判员王志刚

  • 代理审判员任方方

  • 书记员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