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王**、胡*(书)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山**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辉,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维民,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汉族,1948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书)莲,女,汉族,1942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任方方
书记员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