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绿**限公司诉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绿**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71.8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绿**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柳州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国亮
书记员潘泓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