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与被告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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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六区36栋1层。
法定代表人: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鹏祥,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一区14号楼4单元202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伟
书记员钱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