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祁*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木垒县人民南路(新疆**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培荣,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祁**,男,汉族,住木垒县天山花园13号楼1单元302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春山
书记员张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