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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黄**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黄**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峰民初字第194-2号
  •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

  • 委托代理人:张卫国,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

  • 委托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严玉梅

  • 书记员吴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