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黄**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张卫国,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
委托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玉梅
书记员吴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