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巴彦淖尔**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金山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张**保证、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临执字第2329号
  • 法院 临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山农民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 被执行人李**,个体。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执行长刘杰

  • 执行员金贵东

  • 执行员赵海祥

  • 书记员杨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