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履行返还义务,申请人刘**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女,汉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职员,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长白朝**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中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系该社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玉江
书记员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