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责任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书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凯,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佩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明
代理审判员查世庆
代理审判员甘丹
书记员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