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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新年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要新年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要新年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要新年利用其担任尉氏县大桥乡某某村村会计,负责领取及发放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在工业园区领回的某某集团(开封市**有限公司)和某某光电给某某村的青苗补助款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中的6万余元,以不入村委账目的手段占为己有,该款项在尉氏县纪检会谈话时已全部退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要新年利用经手集体财产的职务之便,将集体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结算票据等银行书证,收据、收条,中共尉**区委员会文件尉产集发(2011)14号,证人要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要新年的供述,尉氏县人民法院尉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开封**民法院(2015)汴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要新年辩解,起诉书指控的6万余元,新农村建设时大队已经花去,具体如何花的其笔记本上都有记录,其认识到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要新年收到款之后,大部分用到村集体办事,共支出48950元,余11050元没有证据证明。其中某某村城区改造雇要某乙铲车支出2500元;雇要某丙铲车支出4000元;要某丁工资4000元;2012年10月某某村西地铲车支出12000元;去鄢陵考察支出800元,某某村西地夏天淹死学生支出750元,2012年10月清理大棚支出1300元,2012年春节慰问五保户及现役军人家属支出23600元。提供的证据有:要某乙、要某丙、要某丁、赵某某、张某某、李**、要某戊的证言(同时加盖村委会印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要新年利用其担任尉氏县大桥乡某某村村会计,负责领取及发放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在工业园区领回的某某集团(开封市**有限公司)和某某光电给某某村的青苗补助款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中的6万余元没有入村委帐目,其中要新年因公支出48950元,剩余11050元占为己有,该款项在尉氏县纪检会谈话时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1、被告人要新年的供述及庭审陈述,证明其经手领取的某某集团和某某光电给某某村的青苗补助款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中的6万余元没有记入村委账目。

2、证人要某甲的证言,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3、证人要某乙、要某丙、要某丁、赵某某、张某某、李**、要某戊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要新年支出48950元的情况。

4、结算票据等银行书证,证明被告人要新年从园区政府领取补偿款的情况。

5、收据、收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要新年所领取补偿款支出情况。

6、尉氏县人民法院尉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要新年的判决情况。

7、中共尉**区委员会文件尉产集发(2011)14号文件、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要新年的任职、身份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且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新年利用其经手集体财产的职务之便,将集体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要新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要新年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要新年因公支出48950元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要新年积极全部退赃,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要新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尉刑初字第100号
  •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职务侵占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要新年,男,1961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3年9月19日被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0月24日被尉*县公安局逮捕,于2013年12月14日被尉**民法院转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经开封**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2015年5月15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开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2日被尉*公安局逮捕。现押尉*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培炎

  • 审判员孙军玲人民陪审员毛红英

  • 书记员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