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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港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2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7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45000元不变。

天**子监狱于2015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4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刑执字第5268号
  •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职务侵占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孙*,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绍桓

  • 审判员张福宏

  • 审判员齐万久

  • 书记员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