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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768号刑事判决,

二审请求情况

以原审被告人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曾因违法和犯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在量刑时对该情节酌予考虑;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7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1刑终41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女,20岁(1995年8月15日出生)。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因谎报案情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4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迹

  • 代理审判员

  • 林辛建

  • 代理审判员

  • 鲍艳

  • 书记员向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