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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8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8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刑终字第1672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5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邱波

  • 审判员郑敏

  • 代理审判员

  • 刘波

  • 书记员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