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8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8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5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波
审判员郑敏
代理审判员
刘波
书记员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