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楚伏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楚伏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楚伏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91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楚伏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楚伏桃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22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楚伏桃,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健
审判员刘卫国
审判员周继祥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