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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伏桃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楚伏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楚伏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楚伏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91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楚伏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楚伏桃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22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2刑更65号
  • 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楚伏桃,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健

  • 审判员刘卫国

  • 审判员周继祥

  •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