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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4年7月1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作出(2004)牡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永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20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牡刑执字第809号
  • 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高**,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文化程度高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恒栋

  • 审判员关丹宁

  • 审判员李颖

  • 书记员郑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