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其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赃款返还情况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齐永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齐**,男,汉族。现在黑龙**尔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娜
审判员关毅民
代理审判员田鹤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