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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木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9日,被告人李*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从本村村民谷*某某处转包经营南召县小店乡建坪村村民朱*位于该村杨树沟组杏树园的蚕坡林,林木权属归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本村村民李*、田某某在该山林中砍伐林木,于2013年11月19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南召县*推广中心材积计算,被告人李*砍伐的林木立木材积为13.2924立方米。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谷某某、朱*、胡*某某、李*、田某某、王*某某、朱*的证言,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材积计算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自己购买他人所有的自留山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所居住社区进行调查认为,对李*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召刑初字第051号
  •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滥伐林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长群

  • 书记员郭河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