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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太省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林木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毛*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被告人周*与南召县崔庄乡张村五组群众经协商后,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张村五组南坡的松树林,承包期限八年,承包期间松树的所有权归周*所有。2013年8月初,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将该处山林砍伐,共计砍伐立木材积42.96立方米。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许*某某、周*、朱*、杨*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材积计算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周*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周*所居住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考虑到被告人周*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召刑初字第017号
  •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滥伐林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又名周*,男,1969年4月2日出生。

  • 辩护人毛*,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郝磊

  •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