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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梁**,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甲诉被告梁*乙、被告梁*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撤诉减半为5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150元,本院退回原告5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22号
  •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甲,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 被告梁*乙,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

  • 被告梁**,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健

  • 书记员何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