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彐**与朱*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彐劫生与被执行人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彐劫生人民币1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朱*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和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商住房产登记。2015年12月20日,本院已将朱*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5年12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163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启执字第03634号
  •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彐劫生。

  • 被执行人朱*。

审判人员

  • 执行长金兵

  • 执行员周杰

  • 执行员朱华兴

  • 书记员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