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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广东**管理局不服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雄诉被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黎*雄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636号
  • 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黎**,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 被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 法定代表人:凌*,职务:局长。

  • 委托代理人:田芬、孟端,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汪毅

  • 代理审判员余秋白

  • 代理审判员唐勇

  • 书记员杜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