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雄诉被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黎*雄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黎**,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凌*,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芬、孟端,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毅
代理审判员余秋白
代理审判员唐勇
书记员杜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