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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前宋家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前宋家村民委员会自2013年8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2330平方米(2.49亩:一般耕地2217平方米、园地64平方米、林地48平方米)修筑道路,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16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村民委员会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25元人民币,共计罚款伍*捌仟贰佰伍拾元整(u0026amp;amp;yen;58250元)。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限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前宋家**员会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莱州**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莱州行执字第771号
  •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28号。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委托代理人赵丽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宋艳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监察员。

  • 被执行人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前宋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

  • 法定代表人宋**,村委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海丽

  • 人民陪审员原秀芹

  • 人民陪审员冯妮

  • 书记员宋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