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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有限公司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北京天**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4)西行初字第3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北京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西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崔兰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4日,西城区政府作出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征补决定)。主要内容为:因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需要房屋征收,该项目立项主体是北京天**有限公司。西城区政府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了西政房征字(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13年12月16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杨*在征收范围内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某楼某门某号有已购公房2间,建筑面积36.39平方米,购房款17

194.77元从补偿款中代扣。现场户籍一户四人:户主杨**、之长女杨*、之二女杨*、之外孙女刘**。经北京华**有限公司评估,该处房屋评估价款总额为2049753元,评估报告已送达。被征收人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西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安置补偿方式可选择: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付房屋补偿款2032558.23元(购房款17194.77元已扣除),其他各项补助费按照《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按照《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原址新建住宅楼的,根据被征收原住房的间数、户型、面积,按照与产权调换房屋相对应的区间回购二居室一套,同时领取其他各项补助费用。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予以货币补偿。二、被征收人杨*及第三人杨**一家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将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某楼某门某号已购公房腾空,交西城区政府拆除,未经登记的建筑一并拆除。被征收人杨*及第三人杨**一家应搬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新安里小区西区某楼某单元某室一套内临时周转。

上诉人诉称

北京天**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称,北京天**有限公司已为上诉人准备了周转用房,并且有明确的补偿方案,但是上诉人拒不配合,本项目作为居民住房改善用地重点项目,工期要求非常紧张,因此,认为西城区政府给上诉人15天搬家期限过长,应予撤销。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征收补偿书第二项中要求杨*及杨**一家自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西城区政府一审辩称,其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征补决定。

杨*、杨**一审述称,北京天**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作为本案的建设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无权参与搬迁活动,无权参与本案诉讼。《征补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实施方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015年6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西行初字第398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西城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西城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杨*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为保障涉案旧城改建项目的需要,西城区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作出被诉征补决定,被诉征补决定为杨*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同时提供了周转房屋,符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征补条例》对搬迁期限无明确规定,但西城区政府根据诉争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确定的15天搬家期限属于合理的范畴,并无不妥。北京天**有限公司以该期限过长从而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天**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就被诉征补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以西城区政府为被告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北京**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被诉征补决定和征收决定未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合法之前,法院无权就本案作出裁判,此外,被诉征补决定是违法的,先予执行程序亦属违法。综上,杨*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北京天**有限公司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西城区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西城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明有关房屋征收合法性文件:1、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2、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现场公示证明;3、《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说明;4、修改情况说明现场公示证明。

第二组,证明有关房屋征收评估选定程序文件:5、北京市西城区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报名通知;6、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结果及投票相关事宜的通知;7、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结果及摇号相关事宜的通知;8、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9、评估选定程序现场公示证明;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组,证明有关被征收人事实部分证明文件:12、西城区百万庄居民住房改善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承租住宅);13、现场户籍及身份证明;14、残疾人证(杨**);15、医疗诊断证明(杨**);16、购房征收范围内共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17、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18、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19、评估报告送达回执。

第四组,证明有关杨*申请评估复核文件材料:20、关于回复百万庄北里某楼某门某号评估鉴定事宜的函;21、中止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22、估价复核申请书;23、估价回复;24、关于杨*申请评估报告鉴定的相关事宜;25、关于咨询百万庄北里某楼某门某号杨*户复核评估工作进度的谈话记录及杨*回复短信;26、授权委托书;27、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明;28、身份证明及邮寄证明。

第五组,证明有关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执法程序证明文件:29、房屋征收文件送达回执(谈话通知单);30、谈话笔录;31、协商谈话笔录;32、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签审批表;33、北京**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签审批表;3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3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36、联合建房合同书(周转用房证明);37、房屋征收文件送达回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8、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92号。

在一审诉讼期间,杨*、杨**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京政复字2014第6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319号行政裁定书、上诉状、上诉状邮寄单,证明就补偿决定提出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被北京**人民法院以超期起诉裁定驳回。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西城区政府及杨*、杨**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因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需要,2014年1月17日,西城区政府作出了西政房征字(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13年12月16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该项目立项主体为北京天**有限公司,签约日期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2月16日。该征收决定所附具的征收补偿方案载明: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杨*在征收范围内百万庄**某楼某门某号有已购公房2间,建筑面积36.39平方米,购房款17

194.77元从补偿款中代扣。现场户籍一户四人:户主杨**、之长女杨*、之二女杨*、之外孙女刘**。经北京华**有限公司评估,该处房屋评估价款总额为2049753元,评估报告已送达生效。之后,西城区征收办与杨*协商补偿安置事宜,但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达成补偿协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4日作出被诉征补决定并公告。北京天**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

再查,杨**于2015年10月8日因病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西城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因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杨*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为保障旧城改建相关项目的建设需要,西城区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作出了被诉征补决定,为被征收人杨*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同时向其提供了周转房屋,被诉征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符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被诉征补决定中,西城区政府根据诉争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确定了15天的合理搬家期限,北京天**有限公司以该期限过长从而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此外,西城区政府作出的(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虽然上诉人在北京**人民法院也针对被诉征补决定提起了诉讼,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行终字第1624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松,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满族。

  • 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马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1号天恒置业大厦11层。

  • 法定代表人刘**,男,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朱进,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 法定代表人王**,男,区长。

  • 委托代理人申玉柱,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 委托代理人崔兰成,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丽

  • 代理审判员

  • 李丹

  • 代理审判员

  • 陈雷

  • 书记员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