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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静诉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同年11月1日向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雯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甬余行初字第104号
  •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倪**。

  • 委托代理人叶建荣(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林鑫(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道三北大街458号。

  • 法定代表人戚**,局长。

  • 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平君

  • 审判员徐洪

  • 人民陪审员吕秀珍

  • 书记员黄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