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倪*静诉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同年11月1日向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雯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倪**。
委托代理人叶建荣(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鑫(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道三北大街458号。
法定代表人戚**,局长。
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平君
审判员徐洪
人民陪审员吕秀珍
书记员黄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