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河南**限公司与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登行初字第55号
  •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河南**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77828-7。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刚锋,男,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531128-9。

  • 法定代表人吴**,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吴鹏飞,该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真理

  • 人民陪审员申建学

  • 人民陪审员王现明

  • 书记员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