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河南**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77828-7。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锋,男,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531128-9。
法定代表人吴**,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吴鹏飞,该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真理
人民陪审员申建学
人民陪审员王现明
书记员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