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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善管与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管诉被告县住建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依法追加利害关系人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覃*管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忠师,被告委托代理邓*,第三人覃**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善管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善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善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行初字第45号
  •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许可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覃善管,农民。

  • 委托代理人覃忠师,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46号。

  • 法定代表人韦**,局长。

  • 委托代理人邓慧,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覃义七,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第三人覃仕保,农民。

  • 委托代理人覃善往,工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启春

  • 人民陪审员覃海梅

  • 人民陪审员兰金枝

  • 代书记员莫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