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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刘**与陈**、安**、安圆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刘**诉被告陈**、安**、安圆宝健康权纠纷一案,蓝田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7日做出蓝公(草)行罚决字(2015)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殴打原告王**、刘**,并对陈**罚款500元。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2日,蓝田县公安局做出蓝公复决字第(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蓝公(草)行罚决字(2015)91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本院告知两原告提供被告明确身份信息,原告于指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被告身份信息,致诉讼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被人殴打致伤,但具体为谁殴打致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王**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蓝民初字第01638号
  •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 原告刘**,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 被告陈**,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安**,男,出生年月不详,农民。

  • 被告安**,男,出生年月不详,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云红

  • 书记员曹锋